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41、4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蔡明吉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蔡明吉位於屏東縣○○鎮○○里○○路○○巷○○號之住處,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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