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稔蘋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有仿冒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雙C左右相反交疊圖樣)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5月7日,查獲被告楊稔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案衣服1件,係屬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楊稔蘋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附有「雙C左右相反交疊圖樣」衣服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筆錄、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在卷可憑,應堪認定。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爰由本院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