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香菸伍支(驗後總淨重肆點壹玖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金在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9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白色香菸5支(驗後總淨重4.1949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皆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民國106年6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白色香菸紙,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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