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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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訴人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萬44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萬2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