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所犯連續搶奪罪,有反覆實施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為被告犯嫌重大,其所犯連續搶奪罪,有反覆實施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爰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