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被告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