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新都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茂松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㈡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