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74號上訴人 許正德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及同法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收受判決後於100年10月31日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0年11月14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前述規定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內補正上訴理由,然補正裁定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後,被告即上訴人仍未於10內補正,有本院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合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