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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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桑竹慶
桑敏慶 李湘屏 被告 張仁全
東州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金純 上列被告張仁全、東州交通有限公司因張仁全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桑竹慶、桑敏慶、李湘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