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甲○○民國7
樓之2法定代理人 王強生
乙○○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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