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號丙○○丁○○戊○○己○○
巷41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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