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張峻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6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聲請
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07月01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
㈡嗣債務人於111年03月11日再與聲請人達成前置協商協議,
合意就剩餘欠款將原契約到期日展延至122年04月01日,並借款利息改依周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32期再按年金法按月平均分期清償本息完畢,此亦立有協議書之書面為憑。
㈢查債務人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9950元整,且自112年06月02
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原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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