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304號債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丙○○之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債權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係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聲請狀末債權人丙○○合法法定代理人(父)之簽名或蓋章。
(依債權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係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㈣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債務人甲○○每筆借款之日期、金額為何?㈥提出債務人甲○○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甲○○所有。
㈦債權人丙○○借款予債務人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消費
借貸行為)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㈧債務人甲○○借款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消費借貸行為
)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㈨債務人甲○○為未成年人,應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甲○○(住○○市○里區○○路○段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