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六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十五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桃園縣中
壢市○○路○○○號 陳金生 住宅旁車庫內,徒手竊取陳金生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倒車欲駛出車庫離去之際,為陳金生發覺,陳金生乃將
車門打開拉下甲○○,致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仍於行駛中
而撞及陳金生車庫牆壁,右後車身及後保險桿受損,旋為陳金生報警查獲。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右揭時、地因見身旁無人,乃進入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內,發動引擎倒車欲駛離車庫等情,惟辯稱:伊當時因吸食強力
膠,神智不清云云,惟查,本件被告於警訊中自 白伊 在陳金生住宅車庫前吸食強
力膠後,見身旁有V三─三四四三號自用小客車,車上鑰匙未拔走,且身邊沒有
人,是直接上車、發動引擎、倒車要開走等語,參以被害人陳金生於警訊中證述
:「我看見竊嫌在我住宅車庫內躲雨,我即問甲○○你在我車庫作什麼?林說我
在躲雨,我沒理會就進屋內,約五分鐘我就聽見我的自小客車引擎發動聲音。」
等語,是被告既明知其身在他人車庫前,並趁車上鑰匙未拔走、身旁無人之際,
發動引擎駕走自用小客車,其於行竊時之心智顯然未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
度,且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彰彰明甚,被告所辯顯是事後圖卸之詞,委無
足取。此外,復有被害人陳金生於警訊中指述、贓物領據一紙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