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