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家庭暴力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七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與 劉紅柑 係夫妻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
庭成員關係,竟於九十年五月十日晚間十時四十五分許,向劉紅柑恫嚇稱:「要
同歸於盡及放火燒屋。」,再持汽油筒作勢欲強灌劉紅柑,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
嚇之,致劉紅柑心生畏懼乙節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恫嚇劉紅柑,亦未作勢欲強灌
以汽油云云。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劉紅柑指訴綦詳,並經證人馮輝
棟證述屬實,又有汽油筒相片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劉紅柑為夫妻關係,其故
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前開罪名,為家庭暴力罪。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
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用啟向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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