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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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蔡伯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明修善堂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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