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4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407號
原   告  紀乃鈞幸運草健保藥局
被   告 永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2407號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存在供貨契約關係,因被告無故停止供貨,
也拒絕對外聯絡,故原告要求被告終止合約並返還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4紙,並已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申請假處分在案,
而原告先於民國103年3月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之買賣契約
,並請求被告返還預付貨款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被告並
未收受上開信函,故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
之意思表示。為此,依供貨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103年度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提存書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
條第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
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亦
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供貨契約既已終止,揆諸前開說明,被
告即負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本件被告自原告受領尚未提示兌現之如附表所示支票,自
應返還原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供貨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本判決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璁潁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1│渣打國際商業│103.03.3│未載│15600元│AA0000000│
││銀行永安分行│1││││
├──┼──────┼────┼────┼────┼─────┤
│2│渣打國際商業│103.04.3│未載│15600元│AA0000000│
││銀行永安分行│0││││
├──┼──────┼────┼────┼────┼─────┤
│3│渣打國際商業│103.05.3│未載│25000元│AA0000000│
││銀行永安分行│1││││
├──┼──────┼────┼────┼────┼─────┤
│4│渣打國際商業│103.08.3│未載│25000元│AA0000000│
││銀行永安分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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