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嬌莊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馬公 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53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因被害人揚言帶走由被告監護之子,一時護子心切而罹刑章,非無可宥之處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被告拘役1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循被害人之請求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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