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債務人 謝玲玲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並表示是否同意延長履行期限為8年。
(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人並未檢附上開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之相關證明。則聲請人是否曾依上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該協商或調解是否成立?⑴若債務人並未聲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請據實回覆,本院得另以調解程序辦理。
⑵若債務人已聲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而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請提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⑶若協商或調解已成立,則請說明清償條件為何、期數、每
期繳納之金額、繳納總金額,並檢送相關資料供院參辦。若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惟嗣後未依約履行債務清償方案,請一併提出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註記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
(四)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後,提出於本院。
(五)請將聲請人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六)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
(八)請聲請人陳報自101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狀上記載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3,513,726元,是如何計算得出?請詳列每一銀行之債權額為若干。
(十)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股票、基金、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