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 侯德和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復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最高限額五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如數清償,如屆期遲延還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被告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向原告申請萬通現金卡借款,約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

 ㈣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信用卡部分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十五萬零五百五十一元,及其中本金十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三元部分,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現金卡借款部分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尚欠本金一萬五千一百七十一元,及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萬通現金卡借款部分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止,尚欠本金四萬四千九百六十七元,及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財政部函影本二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信用卡帳務資料一件、信用卡帳單明細一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二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現金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現金卡約定書第十五條、現金卡借款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原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九十三元,嗣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一萬零六百八十九元,信用卡部分之費用五千一百零四元減縮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影本二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信用卡帳務資料一件、信用卡帳單明細一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二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現金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一萬零六百八十九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150,551

137,773

20

93年7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15,171

15,171

18.25

93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44,967

44,967

14.25

9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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