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35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告 黃佳琪

黃耀鈞 ( 林雅雯 之繼承人)

黃佳婷 (林雅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耀鈞、黃佳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佳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4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耀鈞、黃佳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佳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5,459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7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件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件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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