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連續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上述,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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