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7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長達十餘年之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日後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