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4號
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丙○○
(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25日將被告二人收押。茲查,本院經訊問後,認前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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