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5328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訴字一0四一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同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乙○○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合法送達具保人收受在案,具保人及被告屆時仍均未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