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

原告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原告 謝典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被告 葉榮盛

葉榮寬

葉榮安

葉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訴訟程序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訴字案件。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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