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原告 謝典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被告 葉榮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訴訟程序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訴字案件。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