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桂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桂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