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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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 游萬益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