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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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 賴清泉
林清俊 賴清海 賴麗如 賴清祥 賴月娥 賴月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秀川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