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潘春蘭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 曾貴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8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