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興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興國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
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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