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

原告 李佳憲

被告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鎮○○里○○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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