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

原告 莊佾珉

被告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偕同 郭立人 到庭作證說明租賃契約書簽立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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