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9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余琴芬
被 告 馬中雄
兼法定代理人 馬郁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