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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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貳點捌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及安非他命柒包(毛重玖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3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9.9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3.3公克)及安非他命7包(毛重9.9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且上開扣案大麻經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經鑑驗結果淨重
2.82公克,空包裝重0.44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佐,依首揭說明,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