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謝淑雁 即 謝淑燕 )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不足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並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