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5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謝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