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 告 陳琦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71元,及自110年4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
貸款聲明書、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約定書及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