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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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5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馨誼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邱馨誼之債權人,相對人邱馨誼、 孫家淇 (下合稱相對人二人)就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37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1月19日所訂定之買賣契約關係是否屬實有疑,請求確認相對人二人所為買賣契約不存在,並塗銷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核其主張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