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飛狗巴士)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黃村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肇事逃逸等案件(94年度交訴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係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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