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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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建祥
被 告 侯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
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市○○0000巷000弄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係因
財產權發生爭執,且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依首揭規定,本件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約定之適用。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