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葉維杰
被 告 曾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4,4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減縮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6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6日5時55分,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
○區○○○路與福德街口時,因被告駕駛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併排停車下貨,影響原告自福德街右轉至館前西路之行
駛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使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損
,因而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9,900元(工資3,
000元、烤漆2,000元、零件4,900),並因此受有營業損
失4,539元(每日營業額1,513元×3日=4,539元),共
計損失14,439元。而原告自認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有四成
之過失責任比例,故經過失相抵後,請求被告賠償8,663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
照片、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每日營業額計算表、駕照
、行照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核屬實。本件
車禍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
因為:「第1當事人 蔡維杰 駕駛車牌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
車:行駛時未保持安全間隔。第2當事人曾宏洋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併排停車。」有卷附之新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五、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
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被告有併排停
車之過失;原告則有行駛時未保持安全間隔之過失,有上開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採,是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由原
告負擔十分之四、被告負擔十分之六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
。是以,原告因系爭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害14,439元,扣除應
減輕被告十分之四賠償責任後,依上開說明,原告得請求被
告賠償8,663元(計算式:14,439元×60%=8,66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6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