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82號原告建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百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60019437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第三庭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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