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 陳素櫻
盧佑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被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被告 丁原智
林婉莉 ( 林羿賢 ) 曾立賢 蘇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法官林綉君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