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上訴人即被告 曾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櫻 、 盧佑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