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陳祈霏 被告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