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張世昌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管款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 王泊鈞 (原名王傑達)、 陳宥均 (原名 陳品秀陳雪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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