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林范育智 聲請人 黃士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孔德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9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重慶│二│6-2│1362│427/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75│臺中市中區重慶│商業用│11層:34.12││全部││││段二小段6-2地│鋼筋混凝土造│合計:34.12││││││號│共11層││││││├───────┤│││││││臺中市中區民族││││││││路64巷11樓之6│││││├─┴──┴───────┴────────┴──────┴─────┴────┤│共同使用部分:││重慶段二小段1079建號,面積:3789.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7/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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