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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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玲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秋